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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1日 10:42      发布者:教育学院      点击:[]

天水师范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条例

 

学生成绩考核既是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教学管理的重点。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必须严格考试管理制度,优化考风。进一步提高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而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天水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成绩考核的目的

第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 学生成绩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学习内容和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促进学习能力达到更高的水平。

第三条 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作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成为确定学生或、留(降)级、退学以及奖励、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通过对学生的成绩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同时为深化教学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信息。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由主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1)教务处负责制订有关成绩考核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全校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的考核安排,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录入等进行督促和检查;汇总全校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批准,处理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变动等工作。

2)各系(部)在考核期间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部)主任任组长、主管教学主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教学秘书,各

年级辅导员为组员。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包括:规定主考课程、时间和地点;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负责考场管理、试卷的分装和保管;成绩录入;组织补考,对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学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及其它工作。

考核的科目、方法、时间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相应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生产劳动与毕业论文)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按课程性质、特点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的科目由各系(部)规定。考试科目一般是公共必修课和本专业开设的主干课程。考试科目一般以每学期3-5门为宜;考试科目外的其它课程列为考查课。

第八条 考试考查科目一经确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应变动、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应由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各系(部)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设备条件,采取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论文、比赛、调查报告、技能鉴定、表演及实验操作,或相互结合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对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引导。为促进考核方式的改革,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学校提倡考核形式多样化,鼓励对考核方法改革进行立项研究,并对改革的优秀成果予以推广。

第十一条 闭卷考试一般为100分钟;开卷考试不超过三小时;口试、技能操作、表演、比赛等一般采取抽题的方式,从准备到回答以不超过半小时为宜;学术性论文、调查报告、技能鉴定等其它考核形式的时间原则上由各系(部)自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考试课的考核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一至二周内集中进行,公共课由教务处会同教学部门议定并通知相关系(部)。专业课由各系(部)安排。考查课的考核一般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环节进行。如有必要进行期末综合考核,应在学期结束前的二至三周进行。

命题和审题

第十三条 命题前要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大纲的命题原则应以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为依据:

1)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本课程教学计划为依据。命题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与本课程相关的理论知识、技能,并要体现素质教

育的特点,对于那些指定阅读的书目中相关的考试内容以教材为主。

2)遵循“大题量、广覆盖、类型多样、难度适宜”的原则。

大题量:题量要适当增大,但要使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完。

广覆盖:试题覆盖面要宽,应涉及到该学期教学的全部内容,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的创造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要考核学生对本课程相关的知识技能、最新成果的掌握情况及创造能力。

类型多样:每套试卷试题类型应多样化,不应出现试题类型单一现象。

难度适宜:命题要难易适度,一般以5:3:2的比例确定试题由易到难的程度,既不出偏题、怪题,也不局限书本范围,应做到真实地检验出教与学的质量。

第十四条 各课程的考核应由教研组长负责任课教师集体命题,或者任课教师命题,教研组长、系主任审查。同一课程应由担任同一课程的教师相互协商统一命题,并制作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以试卷形式进行的考核,应拟A、B两套试题,其中一套作备用试题,正式使用的试题和备用试题均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命题应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五条 行抽考制度。学校将不定期进行的抽考,其试题由教务处或系(部)考核领导小组聘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共同拟订。抽考课程不提前通知。

第十六条 实行审题制度。

1)每学期末应成立教研室级审题小组和系(部)级审题组。教研室审题小组由该室主任任组长,由同室3—4名教师为组员系(部)级审题组由系(部)主任任组长,本专业精通、熟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3—4名教师为组员。

2)各级审题组的责任为:对各门课程拟出的试题(包括试题的数量、质量、评分标准、评分细则、试卷设计等)进行全面审查,并报上一级审题组。各级审题组对命题不合格课程的试卷有权退回修改或重拟,直至合格。

3)经各级审题且审查合格的试卷由教学系并统一组织印卷,系(部)教学秘书负责监制及印后的保管、封存、分发工作。

第十七条 健全题库制,逐步实现命题与教学密切结合,并达到科学化、标准化。

1)各系(部)应从基础课抓起,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题库建设工作。各门课试题应按学期整理归档,为题库建设提供充足的题源和有力的保障。

2)题库的建设,首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考试大纲,并确定各种题型的比例和分值,然后由课题小组成员分工拟订试题,并制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确定难度和区分度等参数,经过试验和教研室全体讨论修改后保存。

3)题库建设要逐步建立计算机系统,实现微机管理题库,保证组卷的客观性。

4)使用题库时,由系主任、教学秘书同教研室主任随机抽取各种类型的试题组成试卷。

第十八条 试卷格式必须规范化,要求把试题打印要标准试卷纸密封线以外。

第十九条 各课程要重视发挥考核内容对学习内容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指导作用。

试卷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审题组审查合格的试卷,应严加保密杜绝以任何方式漏题、泄题,一经发现有类似现象,本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无效,并按教学事故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教学秘书应对试卷严加保管,防止丢失或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秘书要按教务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监印试卷,两页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成品卷由教学秘书专柜密封存放包管,不得乱放;蜡纸或试卷版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成绩后的试卷由各系(部)办公室妥善保存,在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

考前复习与辅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前,应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对所学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并加以归纳、整理,使之系统化,从而进一步掌握知识的规律性和内在联系,达到融会贯通。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和辅导教师应加强平时对学生的辅导,考前只能进行答疑。

第二十五条 进入停课考试阶段,任课教师及辅导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暗示、透露考试内容或指定、缩小复习范围,更不得拟订复习参考题。对暗示复习范围泄题者,依据教学事故进行严肃处理。

考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系部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核科目、时间、考场、考核方式、监考等)报教务处,经协调后于停课复习前两周向学生公布。不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第二十七条 考场管理要科学合理,防止学生舞弊现象的发生。

1)学生要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2)考场内应做到单人单桌,前、后、左、右拉开距离。

3)30人以下考场派2名监考;40人以上考场派3名监考;其中主考一名。

4)主考应在考前半小时由教学秘书处领取试卷,并就试卷的份数、有无错误、漏印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5)监考人应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组织学生入场。要保证学生座位整齐,对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甚至无理顶撞监考人员的学生严肃批评教育;梭查考场地面上,桌斗等是否有杂物,确保考场清洁整齐。

6)除考试必备用品外,学生不应带其它物品入场,需要草稿纸的考试,应统一发放专用草稿纸。

7)为加强考场管理,期末考核期间,学校组成考场巡视组对全校考场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8)其它未尽事宜遵守《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规则》和《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评定成绩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一般采用密封评卷的办法。如多人评阅同一课程试卷时一般要求集体评阅、流水作业。

第二十九条 评卷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考查)成绩分析表》评卷时必须严格依据预先拟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评卷时不得接待学生的查询和其他人员的说情;评卷人有权对那些扰乱评卷工作的学生给予降格评定成绩,直至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那些有创造性,甚至有较高学术性的答卷,可突破评定标准给分,在素质和能力方面对学生进行合理评价。

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考试课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记分(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二条 考试科目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和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劳动、调研、创作、科研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平时成绩不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

第三十三条 考查课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要视考查方法,并参考学生平时成绩即课堂表现、学习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以期末试卷为主要形式的,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以平时测验为主要形式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实践性较强的。可根据完成情况和成果确定本学期成绩。但教师要有真实凭据,写出科学的评语,报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平时对本课程有所研究,发表论文甚至有科研成果的,本课程综合成绩评定要实行加分。加分时要集体评议,并报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平时成绩记入《天水师范学院教师记分册》。学生平时考核成绩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作业、实验、测验、考勤、调研、创作、科研等内容的评定,对不履行请假手段、无故旷课、擅自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甚至零分。

第三十六条 各科期末考核评卷完毕,经复核成绩无误后,所有阅卷人当场拆封、登分并签名;原则上要求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天(最迟二天)内将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按比例累计,以百分制或五分制填入《天水师范学院教师记分册》与考卷一并交教学秘书保存。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成绩的真实有效,公平合理,必须对学生成绩有写实性记载。教学秘书、全权负责本院(系)、部学生的成绩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秘书应将任课教师报送的《天水师范学院教师记分册》进行检查后,按要求录入微机永久保存,随时备查。

第三十九条 系(部)要把学生学期考核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对有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必须连同补考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四十条 课程补考结束二天内,任课教师应评定出成绩并将成绩填入《学生补考成绩报表》,交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将成绩录入微机。

第四十一条 《学生历年成绩表》是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生情况记实表,是学生永久性档案材料。

1)各系(部)应严肃认真填写,不得涂改,要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由各院(系)、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一式两份报教务处审查,合格后一份归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由教务处移交文书档案室,长期保存备查。

2)对于录入微机进行管理的成绩,教学秘书必须加密保护,并实行专机管理,不得作为它用。学生一学期或一学年的成绩的登录、填写不得推迟延误,必须及时在本学期结束时登录填写,并要及时用软盘进行备份,加锁保存。微机管理成绩必须按要求,并保证录入快捷准确,为与教务处连网打下基础。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试成绩除要求录入微机存人磁盘外,还要留有书面数据,并保证《记分册》、《学期成绩表》、《历年成绩表》三表上记载成绩的一致性。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系(部)向教务处上报《学生补考情况统计表》,按学籍管理规定做出处理的学生的情况和系(部)拟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个人不得更改。若有特殊情况(发现误判、漏判、分数核算有误等)或学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必须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系主任批准后,由教学秘书和阅卷教师共同查阅更改。

第四十五条 对于音乐、美术、体育专业等实践性、技术性较强的科目的考核,应注意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结合期末考核成绩,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作出客观的评定。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首先应确定权重,然后按标准综合评定成绩。

第四十六条 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创作、社会调查、实验操作等综合性课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成绩评定。

补考和缓考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每学期(除毕业学期外)考核不及格的所有课程,可在下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补考一次,成绩合格记入补考栏内,补考成绩登分时必须注明并且最高以60分登计。

第四十八条 技术加理论综合评定成绩的课程应以总分记载成绩,如总分出现不及格,应根据预定的权重确定是理论或技术不及格并进行相应的补考。补考

后的单项成绩与原及格单项的成绩再次进行综合评定,记入学期补考成绩;如同一课程的理论和技术均不极格;以补考后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记为学期补考成绩。不论哪种情况的补考均按一门补考计算。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正常补考。

1)因缺课免去正常考试资格者;

2)考试中违纪、作弊及旷考;

3)无故旷考者;

第五十条 因病(事)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必须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学生缓考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可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记入,但应注明“缓考”字样。各系(部)及教务处在批准学生缓考时,应从严掌握,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组织正常补考。

第五十一条 因公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学生,由系(部)将情况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入。

第五十二条 因伤(病、残)不能参加体育课考核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后,由任课教师根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及达标测定和体质测定等测验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五十三条 对补考后成绩不及格、毕业前最后一次补考、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各系(部)应进行严肃处理,具体要求:

1)学生在学期内(不包含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补考后三门包括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留降级期间重修全部课程。如果没有相应的专业可留、降级,则以试读一年处理,试读期间若再有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包括考试作弊),应劝其退学。

2)学生毕业考试中有三门以下主要课程(包括三门)不及格者,在同年9月份安排补考一次,但学生本人必须写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学生在毕业考试中有四门以上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毕业一年后申请补考。

3)学生在校期间(不包括最后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主要课程累计超过五门不及格者,毕业前不再给补考机会,以结业处理,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换取毕业证或终身结业。

4)学生考试有一门作弊者,成绩以零分计,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5)学生经最后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者,原则上以结业论处,不再安排补考。

第五十四条 为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各系(部)办公室对学生成绩管理要高度重视,有高度的责任感,按照《档案法》要求进行管理,绝对不能出现错登、漏登甚至涂改。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学生成绩进行抽查,使之逐渐成为制度。检查中如发现有失实之处,将按学院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系(部)应建立健全学生考核监督渠道,对考核成绩加强监督检查,按学期审计,质询本系(部)的学生成绩管理及学籍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保护教师学生勇于向教务处、校纪委直至校领导揭露学生成绩考核中的违纪、舞弊、包庇行为及合理事宜,表彰和嘉奖学生成绩中坚持原则,坚持正义的人和事。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与其它校内相关文件发生矛盾时,以本条例为准。但公共英语除按上述办法考核外,还应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英语教学的通知》。体育特招生应遵守《天水师范学院体育特招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协调解决。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上一条:天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规则
下一条:教师教育学院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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