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学院30%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我院30%业绩津贴的发放在严格参照学校下发的《天水师院校内津贴分配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依据我院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学院30%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1.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如果完成了《教育学院教师岗位职责》中规定的相应工作量,学院将全额核发30%的业绩津贴。
2.超出额定工作量的课时,学院将从缺编费中核发一定的超课时费,未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学院将扣发一定数额的业绩津贴。
3.考勤:学院的各项活动旷到一次扣2学时,请假一次扣1学时,每学年末从业绩津贴中扣发。
4.副教授(包括副教授)以下职称在聘期内未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教师,聘期的最后一年按班主任津贴标准扣发一定的津贴,聘期内取消评优选先的资格。
5.外聘教师课时费从缺编费中支出,发放标准:每课时50元。
6.班主任费依据学院相关考核细则发放。
7.兼职辅导员每学年必须完成相应职称教学工作量,同时必须完成相关的学生管理工作,然后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和兼职辅导员津贴发放岗位津贴。如果未完成教学工作量,则按学院考核标准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
8.管理岗位工作人员30%的业绩津贴,依据我院的相关考核办法予以核发。